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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4-08-26 09:15:38
2023年12月,國務院網站公開《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》全文,要求大力推動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減排,到2025年實現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%以上。文件中明確了“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”、“強化VOCs全流程、全環節綜合治理”等基本任務,并提出“研究低濃度、大風量、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術”的要求。
緊跟中央政策步調,2024年以來,地方層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相繼出爐。針對PM2.5與臭氧協同治理的重要前體物VOCs,各地結合實際,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目標及任務等,目前共計21份省(市、自治區)級文件出爐,其中部分省份減排目標在國家要求之上進一步升級。
當然,這些文件中相同的一點是都鼓勵技術創新及推廣使用前沿VOCs減排手段等,比如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、緊急泄壓閥;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,須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;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、裝置區集水井(池)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;以及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等。
1、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:
(1)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建設項目。
(2)加大工業涂裝、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清潔原料替代力度。
(3)鼓勵和推進汽車4S店、大型汽修廠實施水性涂料替代。
2、強化VOCs全流程、全環節綜合治理:
(1)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、緊急泄壓閥,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。
(2)重點工業園區建立分環節、分物種管控清單,實施高排放關鍵活性物種“指紋化”監測監控和靶向治理。
到2025年,重點工業園區VOCs濃度力爭比2021年下降20%。
1、加強VOCs綜合治理:
(1)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、緊急泄壓閥。
(2)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。
(3)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單獨收集處理;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、裝置區集水井(池)有機廢氣密閉收集處理。
(4)石化、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重點工業園區,2024年底前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。
(5)企業開停工、檢維修期間,及時收集處理退料、清洗、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,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。
2、加快低(無)VOCs原輔材料替代::
(1)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建設項目。
(2)推動現有高VOCs含量產品生產企業加快產品升級轉型,提高低(無)VOCs含量產品比重。
(3)加大工業涂裝行業、包裝印刷行業及電子行業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。
(4)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(無)VOCs含量涂料。
(5)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,確保生產、銷售、進口、使用符合標準的產品。
1、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:
(1)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建設項目,提高低(無)VOCs含量產品比重。
(2)實施源頭替代工程,加大工業涂裝、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。
(3)指導企業積極申報VOCs末端治理豁免。(省生態環境廳牽頭)在生產、銷售、進口、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。
2、強化VOCs全流程、全環節綜合治理:
(1)以石油煉制、石油化工、有機化工等行業以及儲油庫、港口碼頭為重點,開展VOCs液體儲罐專項治理。
(2)做好石化、化工行業集中的工業園區泄漏檢測與修復(LDAR)信息管理平臺日常運維監管。
1、實施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:
(1)開展部門聯合監督檢查,確保生產、銷售、進口、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。
(2)以工業涂裝、包裝印刷和膠粘劑使用等為重點,實施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工程。
2、強化VOCs全流程、全環節綜合治理:
(1)定期開展儲罐密封性檢測,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,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、裝置區集水井(池)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。
(2)企業開停工、檢維修期間,及時收集處理退料、清洗、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。
(3)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。
1、全面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:
(1)生產、銷售、進口、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。
(2)鋼結構、房屋建筑、市政工程、交通工程等領域全面推廣使用非溶劑型VOCs含量產品。
(3)全面推進重點行業VOCs源頭替代,實現溶劑型原輔材料“應替盡替”。
2、深化VOCs綜合治理:
(1)持續開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,除惡臭異味治理外,全面淘汰低溫等離子、光氧化、光催化廢氣治理設施。
(2)2024年底前,石化、化工行業集中的縣(市、區)實現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(LDAR)數字化管理,各設區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監管服務平臺。
1、加快實施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:
(1)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建設項目,對現有使用企業制定實施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劃,重點區域、國有企業應加大使用比例。
(2)全面推廣低(無)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,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、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(無)VOCs含量涂料。
到2025年,溶劑型工業涂料、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別降低20個百分點、10個百分點,溶劑型膠粘劑使用量降低20%。
2、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:
(1)實施低效VOCs治理設施提升工程,大力推行先進生產工藝和高效治污設施。
(2)開展含VOCs物料生產、存儲、運輸、使用等全過程排查,對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。
(3)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,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。
(4)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、裝置區集水井(池)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。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。
(5)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,推進儲油庫、油罐車、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。
(6)加大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,各地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油氣回收系統專項檢查工作。
(7)重點區域涉VOCs重點行業嚴格執行特別控制要求。
1、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:
(1)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建設項目,加大工業涂裝、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。
(2)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,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(無)VOCs含量涂料。
2、加強VOCs全過程綜合治理:
(1)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;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、裝置區集水井(池)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。
(2)研究建立全省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。及時收集處理企業開停工、檢維修期間退料、清洗、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。
1、積極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:
(1)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建設項目,提高低(無)VOCs含量產品比重。
(2)在生產、銷售、進口、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。
(3)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,加大工業涂裝、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,各市(區)應研究制定本轄區涉VOCs企業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實施計劃,做到應替盡替。
(4)對涉VOCs產業集群,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涂裝中心、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“綠島”項目,在已建成集中涂裝中心服務范圍內,相關企業原則上不再配套建設非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噴涂車間,確實有必要建設的應配套適宜高效的VOCs治理設施。
(5)關中各市(區)以及延安市、榆林市至少建成1個“綠島”項目。
(6)關中各市(區)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線應使用低(無)VOCs含量涂料。
1、加快實施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:
(1)嚴格執行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標準,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,定期對生產企業、銷售場所、使用環節進行監督檢查。
(2)鼓勵引導企業生產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,推動現有高VOCs含量產品生產企業加快升級轉型,提高低(無)VOCs含量產品比重。
(3)加大工業涂裝、包裝印刷、電子制造等行業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,對完成原輔材料替代的企業納入“白名單”管理,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自主減排。
(4)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(無)VOCs含量涂料。
2、加強VOCs全流程綜合治理:
(1)按照應收盡收、分質收集原則,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集中治理。
(2)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、裝置區集水井(池)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,企業污水處理場排放的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。
(3)配套建設適宜高效治理設施,加強治理設施運行維護。企業生產設施開停、檢維修期間,按照要求及時收集處理退料、清洗、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。
(4)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。
(5)規范開展VOCs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,定期開展儲罐部件密封性檢測,石化、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重點工業園區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。
2025年年底前,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儲罐呼吸閥、緊急泄壓閥,汽車罐車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頭。
1、強化VOCs、惡臭異味治理:
(1)大力實施涉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。
(2)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建設項目,提高低(無)VOCs含量產品比重。
(3)在生產、銷售、進口、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。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。
(4)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、緊急泄壓閥,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。
(5)污水處理場所加大有機廢氣收集處理力度。
(6)重點區域石化、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區域,2024年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。
(7)加強部門聯動,因地制宜解決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及惡臭異味擾民問題。